日前,辽宁省消协根据受理、调解的家电消费纠纷案件,向社会公开披露了近期家电行业在售后服务方面存在的典型侵权行为。 ●案例一包修期内收费露破绽 2007年3月6日,消费者张先生向消协投诉称:他于2005年11月花18900元购买某知名品牌平板电视1台,使用14个月后,音量调控失效又无法正常关机,于是向该产品售后维修部报修。维修单位派人检查后认定“电脑板坏了”,又因超过1年包修期,要求消费者交纳修理费2800元。张先生认为如此高额维修费非常不合理。铁西区消协受理此案后,查阅了该产品的随机《说明书》,并从《说明书》中得知该产品“整机包修1年,主要部件维修按国家法规执行。” 消协认为:“三包”责任规定彩色电视机整机包修1年,主要部件包修3年,且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应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且该产品生产厂家在其产品说明书中的表述意味着该平板电视应当参照国家现行“三包”规定执行,电脑板需要包修3年。 ●案例二偷工减料遇上行家用户 2007年7月,消费者王某因冰箱不制冷而到生产商指定售后服务部报修。该品牌冰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冰箱不制冷的原因是门管出现内漏,维修人员没有采取为消费者更换箱体的处理方法,而是简单地将压缩机通往门框的门管连根掐断,这样虽然恢复了冰箱的制冷功能,但却影响了冰箱门管的散热吸潮和软化箱门胶带的作用,有损冰箱的使用寿命。该售后服务单位的做法,被同样是业内人士的王先生发现,并投诉到消协。 消协认为:家电售后服务部门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等规定。最终在王先生提供有力证据的条件下,经铁西区消协帮助,王先生得到了重新更换箱体的满意结果。 ●案例三不给维修记录有悖相关法规 去年6月,消费者李某向消协投诉称,其于2006年初在某商场花1800多元购买的电视机,由于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单位维修两次后再次出现黑屏。李某认为自己的遭遇符合退换货规定,但由于售后服务单位未向其提供维修记录,致使其本应享有的退换货权利化为泡影。 消协认为:家电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可以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要求退货。维修记录是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商家不提供此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消费者有权坚持索取维修凭证,对拒不提供维修凭证的修理单位,要及时投诉举报,避免事后无法维权。 ●案例四夸大折旧率,妄图吓退消费者 日前,消费者于某到消协投诉称,他花1280元购买的1台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回答没有机器可换只能退,但要按每天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如此计算,于某非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还要倒找给经营者费用。 消协认为:经营者随意收取折旧费的做法并不成立,国家“三包”规定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而经营者要收取的折旧费整整是国家规定的5倍,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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