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这是消费者协会应履行的七项法定职能之一。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部门查询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查询和建议起1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06年以来,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监督咨询、建议职能,就有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促其问题解决,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落实。 一、就兰州市私家车挂靠制度产生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省消费者协会就兰州市实行私家车挂靠管理办法产生的问题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了《关于兰州市私家车挂靠管理抑制汽车消费的报告》,建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这一地方性的做法加以纠正。引起了中央和省市地方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经济、新闻、法制等频道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采访报道,并在相应栏目中播出,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中国消费者报、文汇报(香港)、中国经济时报、甘肃日报、兰州晚报、鑫报等平面媒体也作了相关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省公安厅车管所回复,兰州市私家车登记上牌可以实名落在车主名下,不再需要挂靠单位。兰州市车管所已采取整改措施,承诺取消这项收费挂靠制度。 二、就汽油涨价带来的相关问题向政府和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提出建议。 2006年3月份,省消协和金昌市消协不断接到消费者对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下属加油站单方面变更已售加油证上剩余油料供应服务措施和价格的投诉,相关投诉量累计达30多件。经省消费者协会调查,该公司下属的部分加油企业要求汽油购买者将加油证上剩余的汽油在指定日期前全部提走,未提走的以新价格折算后供应。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省消协于2006年6月21日特向该公司发出《关于燃油供应服务中对已售商品履约服务的建议函》,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商贸处、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就此问题省消协代表广大消费者和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和兰州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座谈,双方就加油证服务和价格方面出现的消费争议最终形成了一致的认识,并共同提出了解决办法。此解决方案得到了消费者和企事业购油单位的拥护与好评,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就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通过对8大行业调查、座谈发现,兰州市政府制订的《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不符,并且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因此,省消协专门给兰州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兰州居民水表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的建议函》,此函的建议条款已列入兰州市城市规划方案逐步实施。 四、就兰州市金昌路二手手机市场混乱的问题向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建议。 兰州市金昌北路“马路二手手机市场”秩序混乱、欺诈行骗、甚至给抢劫偷盗者提供销赃场所。消费者就此现象向省消费者协会反映和投诉,省消协随即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从兰州市东方红广场西口至广武门段金昌北路两侧人行道上,长期聚集着一些流动商贩从事收购二手手机、代办手机号码等业务,其中有部分商贩以“托儿”诱导的违法手段欺诈消费者,其销售的大部分手机来源不明、质量差。此现象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和社会治安,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省消协建议由市城管局联合工商、公安等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对兰州市金昌北路“马路二手手机市场”进行集中整顿治理,清理道路两侧的流动摊点,取缔该“马路手机市场”,并且在取缔后能够坚持日常监督与打击,不可让其死灰复燃,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消费环境与文明城市形象。兰州市城管局主要领导对建议函予以重视,很快就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进行了整顿。 五、就民航、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收取不合理退票费一事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006年8月,甘肃省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通报了“甘肃省消协点评客运部门收取退票费的意见”。9月29日,甘肃省消协分别向兰州铁路局、国家民航总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发出了建议函,同时抄送了铁道部,建议他们改进目前执行的有关退票方面的规定,还消费者一个公道。这是国内消费者协会组织首次向“公、铁、航”垄断企业就退票问题发出建议函。建议函发出之后,兰州铁路局派人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口头表示,他们仅仅是执行单位,无权制定收费规定。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在复函中重申了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于1996年3月18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中对退票费的规定。民航总局复函表示愿意就有关退票费问题作进一步协商解决。此后,先后有中国消费者报、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栏目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新华社等多家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 为了将霸王条款一评到底、评出实效,11月1日,甘肃省消协分别向民航总局、铁道部和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发送了3份质疑函《关于对国家民航总局就我会〈关于对民航运输部门收取退票费的建议函〉至今未复的质疑函》、《关于兰州铁路局就我会〈关对铁路运输部门合理收取退票费的建议函〉回复的质疑函》和《关于对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就我会〈关于对公路运输部门合理收取退票费的建议函〉复函的质疑函》。新闻媒体对质疑函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点评报道。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相信有广大消费者的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一定会达到点评的预期效果。 六、就住房维修基金收取、管理和物业公司服务问题向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发建议函。 2007年7至9月,省消协对兰州市近郊4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消费者满意诚信度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未收取维修基金,有的收取了,存在未交专户管理的现象,给今后房屋维修埋下了隐患。有部分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有少数成立了,但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引起业主不满。对以上两个问题,省消协向省建设厅分别发了建议函,同时抄送有关厅局。 依法履行社会监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函和质疑函,促其解决问题,这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首次突破,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了一致好评。这样的作为提高了消协的公信力,也促进了消协社会监督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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