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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质量承诺制的认识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7-4-28 17:37:35   信息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七项自律制度之一。随着《规范》的贯彻实施,质量承诺制作为行业自律的标志性制度在食品市场广泛建立,极大地规范了食品经营行为,促进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发展。但去年以来,国内食品市场相继发生的“红心鸭蛋”、“多宝鱼”事件一再提醒我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具有源头性和中段性的农村食品市场尤其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正确认识和理解食品质量承诺制的法律性,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其时间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立健全以食品质量承诺制为核心的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目前关于食品质量承诺制的规定和解释
    《规范》第八条规定了食品经营管理的七项自律制度,其中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监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有二处相关内容:(一)第167条“食品经营者自律责任的内容”第(3)项规定:“销售承诺责任。销售承诺是利用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加强质量监管,促进诚心经营的一种有效措施。卡随货走管理制度就是要求重点商品的经营者在销售时,主动向购货方出具有工商机关监制的《商品销售信誉卡》,明确告知自己的地址、练习房和商品名称、规格、商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保证”;(二)第175条“食品准入‘八项制度’”第(8)项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市场经营者对场内提供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这种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须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责任。对市场内出售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投诉,只要消费者提出的理由正当充分,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先行处理。当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无法立即处理时,应由经营者先行赔付,然后再有市场经营者向食品经营者或者供货商进行追偿。食品经营者要对所购进或出售的食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出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产地清晰;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外包装无毒无害质地良好。对食品质量低劣、标注不明、证件不齐的,坚决下架退货,不予销售。食品经营者出售食品要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开具信誉卡,保证出售食不蒙骗、欺诈消费者。对商品经营者未履行承诺,出售假冒伪劣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三种现行规定和解释的共同特点是:一、都采用了责任,即认为质量承诺是一种责任。缺陷是没有明确是何种责任;二、都提倡用“三包”方式承担责任;主要区别是,约束力不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范》是具有行政指导作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政策不是规章,其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余两种是类似学理解释的业务指导,无约束力,仅有参考作用。这是由《手册》的性质和形式决定的。
    二、食品质量承诺制的概念界定及其理解
    1、概念界定
    食品质量承诺制是指食品经营者及其行业组织,为了实现其事业目的,根据舆论引导、行政指导、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法律,对其所经营、管理的食品质量,自愿向消费者和其它食品经营者公开所作的单方民事保证表示。
    2、概念理解
    承诺的实质是一种保证表示。表示的方式是公开通知。保证表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即承诺经营者将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在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是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统治方式作出,但根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为承诺的除外。通知是承诺方式的一般规定。食品质量承诺制是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和其它食品经营者,所作出的一种无差别对待的、相对固定和稳定的公平交易保证,其主要作用是普适性的使“人”知和让“人”监督。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的法律效力
    自律相对于他律、他律主要是法律。食品质量承诺制的法律效力,是指其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单方民事行为并非一经作出就当然地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也并非一经成立就有法律效力,所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也并非一概一经成立就有法律效力。相反,要具体制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单方民事承诺须有合法性
    (1)承诺内容合法。所谓合法,并不是要求承诺非得有法律依据,而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承诺如果违反两者的要求,即属违法,其承诺不产生意思表示所欲实现的效力。承诺的法定内容主要集中在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民法、以《消法》、《产品质量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
    (2)法律对某些承诺有特别要求,必须满足要求时,单方民事法律承诺方能生效。
    单方民事法律承诺生效后,意味着:一、从生效之日起,对承诺者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消费者或其他食品经营者与其发生食品交易,承诺者最低只能以承诺内容为标准履行约定义务,而不能以低于承诺的水平履行约定义务,否则会构成违约或侵权责任;二、承诺是消费者或其他食品经营者与承诺者协商一致和解、请求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食品质量争议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立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是依法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1)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2)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理、处理消费者和其他食品经营者与承诺者的食品质量纠纷和争议,主要通过审查承诺和践诺的合法性,保护消费者和其他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食品质量承诺行为。
    (3)依法查处虚假承诺、欺诈承诺、骗卖及利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或其他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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