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条(次)。一是积极参加各类听证会,真实反映消费者意见和呼声;二是就重大消费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如针对啤酒瓶爆炸伤人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瓶装啤酒爆炸伤人问题研讨会”,促使轻工总会和国家技监局做出瓶装啤酒必须使用B瓶的规定;针对“奥克斯退市”一案,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建立退市制度,等等。但仅仅这样还不够,还应提高参与层次,这就是进入人大、政协,直接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消费者协会派代表进入人大、政协,也有利于人大、政协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制定的政策更符合客观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进入的方式,可以考虑给消费者协会专门的代表席位;如果实现这一条有困难,还可以考虑在召开两会时,邀请消费者协会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以在会上反映民情民意。 八、69.0%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调查显示:69.0%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26.3%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4.7%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这表明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支持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的(见图7)。 图7、消费者组织代表权益受损的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点评]:众所周知,近年来,在各地诉讼实践中出现的较为典型的现象是公益诉讼,即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一些法院对于此类诉讼,往往按照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裁定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因而不予受理。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件有:河南漯河市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要求法院判令酒厂在产品上注明成分和警示标识,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起诉等。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引入公益诉讼已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据了解,群体性遭受侵权的情况已呈多发趋势,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解决这类纠纷,亟需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 九、68.8%的消费者认为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非常必要 调查显示:68.8%的消费者认为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非常必要”,23.8%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7.5%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这表明对于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的问题,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持支持态度的(见图8)。 图8、消费者认为将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中的必要性 [点评]: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至关重要,同样,消费教育对提高消费者的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消费者的素质也是人的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消费者教育(同消费教育)是由政府出面直接推动的,列入了大、中、小学课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在学校里就开始培养将来步入社会即能适应社会生活的消费者。而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市西城区、沈阳市和厦门市思明区等少数地方在这样做。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教育部门及学校是开展消费教育的主体。为此,我们呼吁,希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将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的可能性、可行性,如能实现,那将是一件大好事。 十、消费者表示目前消费者协会最需要加强的工作是消费指导和社会监督 调查显示:有19.8%的消费者表示目前消费者协会最需要加强的工作是“消费指导”,19.4%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最需要加强的是“社会监督”。此外,16.0%的消费者选择的是“投诉调解”,15.0%的消费者选择的是“批评揭露”,10.0%的消费者认为是“消费教育”,7.7%的消费者认为是“支持起诉”,4.6%和4.1%的消费者分别选择的是“组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1.8%和1.5%的消费者选择的是“国际交流”和“理论研究”(见图9)。 图9、目前消协最需要加强的工作 [点评]:首先,就“消费指导”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很快。现在人们追求的已不是过去的吃饱穿暖,而是怎样才能活得更健康?如何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消费科学知识的渴求急速提升。适应这种需要,消费者协会就应把对大众进行消费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其次,就“社会监督”来说,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些年各级消协组织通过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组织点评、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监督检查等形式,加强了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年主题确定为“消费和谐”,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消费领域那些不和谐的因素,进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本次调查就是旨在了解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的可能要向政府或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加强监督管理。 结语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 一、对消费维权重要性的认识 90.1%的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对消费者权利实现的评价 (一)“选择权”是维护的较好的消费者权利,而“索赔权”是维护的较差的权利; (二)44.1%的消费者曾经遇到过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42.3%的消费者认为“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是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28.3%的消费者认为“存在精神损害”是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三)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提出过赔偿要求;37%的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35.9%的消费者虽然问题解决了,但本人不满意;35.2%的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是因为维权“费时费力”。 三、对经营者义务履行状况的评价 (一)经营者履行的较好的义务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的较差的是“三包”或其他责任;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诚信度评价不高。 四、对消费领域存在问题的评价 位居前三位的消费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假冒伪劣商品太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和房价过高难以承受。 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的认识和评价 (一)对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度评价“一般”;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评价“一般”; (三)消费者对当前仲裁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评价“一般”; (四)对行业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评价“一般”; (五)65.9%的消费者认为自我保护做得“一般”; 六、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3%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最需要加强的是“政府应加强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高于所有其他选项的消费者比例。81.7%的消费者赞同建立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制度; (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位居当前最需要加强工作的第二位,18.3%的消费者做出了这一选择。69%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权益受损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非常必要”; (三)行政执法和行业自律是当前实现和谐消费,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最需要加强的工作,分别有42.3%和32%的消费者如此认为; (四)消费者期待有关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10.4%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消费维权最需要的是适用《消法》保护弱者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所占消费者比例位列第五;63.3%的消费者认为建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 (五)消费者渴望能够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81.7%的消费者愿意参与到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71.5%的消费者认为应在人大或政协设立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席位; (六)有关消协的工作,消费者认为当前最需要加强的是“消费指导”和“社会监督”。68.8%的消费者认为应将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总的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具体工作依然非常艰巨,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组织和消费者自身积极行动,共同为实现“和谐消费”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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