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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9日市消费委收到陈女士的投诉,称在香港购买的富士相机系假冒产品,恳请我委帮助退货,维护其合法权益。
2007年1月10日至18日,陈女士参加由温州康辉国旅组团的香港、澳门、广州、珠海、深圳九日游。1月13日她在香港(免税品)数码摄影器材直销中心有限公司购物时,看中了一款称为日本富士公司第六代产品的数码相机,该相机为800万象素,并包含拍、摄、录放三项功能。经双方讨价还价后,以3000元成交。1月18日返温后陈女士将该数码相机送到市区黎明路“数码广场”经多家专卖店鉴别,一致认为这绝对不是富士名牌,而是一种杂牌相机。大失所望的陈女士气愤地向我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蔡伟民秘书长十分重视,要求投诉部工作人员吴函予以及时处理。我委工作人员吴函马上将陈女士投诉信及我委工作联系函转发给香港消费委,要求合作解决此项投诉。为促使该问题的解决。我委多次和港方消费委联系,在两地消费委的督办下,香港(免税品)数码摄影器材直销中心有限公司同意将货款退还。3月20日陈女士兴高采烈地领回3000元购机款,并特意寄来两封感谢信,对温州市消委积极、认真、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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