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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某水店承诺“喝10送1”,真要兑现时却拿出一“筐”理由搪塞应付,直到该市工商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出面调解,才让消费者如愿以偿。
去年3月21日,家住市区文化路的李女士开始喝附近某水店的纯净水,水店老板承诺“喝10桶赠1桶”。送水工每次送水时,均在收费卡填写当天日期、送水数量和本人姓名。8月21日起,原送水工胡师傅先后换为李师傅和宋师傅。
今年1月7日下午,宋师傅应约送第11桶水时,却要李女士交6元水费。满腹疑惑的李女士手拿收费卡反问:“这桶水不是免费吗?”不肯让步的宋师傅以自己刚接手2个月为由,死活不承认胡师傅先前送的6桶水,口口声声称要想免费,起码还要喝6桶。经李女士一再要求,才在收费卡反面写下欠据,答应下次免费。
1月30日下午,一师傅上门送第12桶水时又要收费。心感不悦的李女士马上电话找店老板,谁知电话那头却传来问一问再说的硬梆梆口气。水未喝成的李女士只好投诉市工商局芝罘分局。第二天上午,店老板看着执法人员递到眼前的水费卡自觉理亏,下午2点就派人把“免费”水送上门。
案情剖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水店派员工送水上门,并口头承诺“喝10赠1”,表明双方已达成合同契约关系。无论水店派谁送水,都直接代表经营行为。只要李女士消费额达到约定条件,店方理应“言必行、行必果”,无条件兑现承诺。至于水店员工调整换人,则是内部事宜,其中矛盾和纠纷应自己“消化”解决,不应以此为借口,把“危机”转嫁消费者,使之成为挨宰的“羔羊”。即使水店内部员工走马易人,只要消费者出示享受免费服务的真凭实据,店方就不应兜圈子、耍把戏,让消费者如水中看月,大失所望。生意兴隆与否,诚信经营是主要因素之一。倘若店方为招揽生意,想靠设圈套拴住消费者的心,岂不幼稚荒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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