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簿公堂的双方均是身心疲惫。这场官司是1995年立的案,距今已有11年。有人告知,当年的承办法官有些已经退休,有的已经辞世。
12年前的1994年下学期,李箐和谭宇同是衡阳县西渡镇二校初一的同学。谭宇坐在李箐的后面。那一年,谭宇13岁,李箐12岁,因为一场“三八线”式的“小战争”引发意外,并后来出乎所有人意料地成为了一个马拉松官司。原告称李箐一拳打在谭宇的右眼上,致谭宇右眼玻璃体陈旧性积血并机化,视网膜脱离。但李箐否认是被她打伤的。
在事情发生后一年的1995年11月28日,谭宇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为向李箐提起诉讼,要求李箐的父母赔偿一期医疗费2.55万元,以及二三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1995年12月1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立案。第一次开庭时间是在1996年2月,由于被告李箐对原告谭宇申请的法医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时间是在1997年8月。这一次被休庭的原因是原告要求把学校增加为被告,同时被告李箐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不服,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但因为李箐家无力承担6000元的鉴定费,鉴定的事情就此打住,法院因原、被告新的请求而再次决定延期审理。而这次延期一延就是9年。
李箐说,就在她几乎已经忘记了这件事情的时候,2006年12月1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由于原告要求把学校也增加为被告,于是此案再次被延期审理。而被追加为被告的、当年的学校西渡镇二校几年前已经更名为蒸阳中学。学校办公室主任邓均生说,当年的老师大多已经不在这个学校,校领导都已经换了几届,对于这个案件,他们根本不了解情况。
“11年!几乎跨越了一个时代。这在我国司法史上都很罕见。”被告的律师牟桂华说,在当事人找到他们介绍这个案情时,他们简直不敢相信。
据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罗万里介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立案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本案被告律师介绍,根据他们的调查,此案并没有法院院长审限延长的批准文书。
对于此案被拖延如此之久的原因,汪法官说他也不清楚,按规定要等到案件审结以后才能公布。据汪法官介绍,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清理积案时清理出来的。该院另一位法官说,不少法院多多少少都有些积案,法院也正积极在解决这个问题。
罗万里认为,这个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典型的司法不作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权是一种严重的侵害,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它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制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