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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效退款难 少退20为哪般

发布时间:2008-8-20 17:51:14   信息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产品无效退款难  少退20为哪般

 

“其实20元钱只是小事,如果只是为了这一点钱,我真的不想计较。但是他们的态度太气人了,我已经60多岁了,家住的远,身体也不是很好,他们却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对我百般敷衍,我只想要一个合理的结果也这么难么?”日前,家住安宁科教城的李女士因天方药店的作为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六旬老人  独站三小时只为退货

2008711日,家住安宁科教城的李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关于戴手表降血压的广告宣传后,依据广告中列举的合作药店,前往位于兰州市小西湖的天方药店,以248元的价格购买了“郦志隆”降压手表一块。当时购买时,导购人员明确的告诉她戴上此表十天后便可以不再继续服用降压药,但是此表必须紧贴手腕佩戴才会有效果。李女士回家后,因表带较松,便在表带上打了一个眼,以达到导购所言紧贴手腕的效果。然而佩戴了此表后,在李女士未断药的情况下,她的血压不但未降低,反而较戴表之前有所上升。

有鉴于此,李女士在718日打车前往小西湖天方药店退货,但药店方时而说他们是代销,当时卖表给她的营业员休息,让她改天再来;时而又说她在表带上打了眼,此表不能再进行退换。在僵持了近三个小时后,药店最终答应给李女士退货,但又以开发票需要上税为由,扣除了李女士20元钱的所谓“税款”,仅退还了李女士228元。据李女士反映,在退货期间药店的工作人员未有一人给李女士让座或是倒水,反而将李女士团团围住,“我都这么大岁数的人了,腿脚也不太好,就在那站了近三个小时,最后还要少退我20元钱”,对此,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从“从未销售过”到“曾经销售过”

为证实投诉的真实性,记者于730日前往位于小西湖义乌商贸城楼下的天方药店采访。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记者在天方药店内并未看到李女士所购买的“郦志隆”降压手表,店内工作人员声称国家有规定药店不得销售此类辅助性医疗产品,而天方药店作为正规药店,更是从未销售过这类产品。店内导购说的信誓旦旦,记者只好表明身份向该店负责人求证此事。该店当值负责人李组长也声称此前药店从未进行过降压表的销售,对于李女士投诉的关于退款问题,李组长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但会立即向该店负责人马经理反映此事并进行调查,并于两天内回复记者。

当日下午,天方药店业务部马经理来到编辑部,承认此前天方药店确实销售过“郦志隆”降压手表,关于代销一事,马经理表示“郦志隆”降压手表的手续全部齐全,他们也是应消费者要求才代销此产品,“我们不做消费者会说我们这么大的药店却没有他们需要的东西”。对李女士所投诉的扣除其20元税款之事马经理也予以确认。按她所言,在今天记者去店里采访之前,她并不知道此事,“大概是因为20元钱并不多,只是小事,所以店员没有向我反映”,直到记者就此事采访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天方药店会对此事积极妥善的处理,力求给李女士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截止记者截稿时,此事还未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省消协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辅助类医疗产品时,首先一定要认真了解产品的性能、资质、相关证明及商家承诺的保修期限等内容。在不了解产品的情况下,切莫轻信广告宣传,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有问题需退货时,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全额退款,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

对于商家,省消费者协会建议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主动明确的向消费者介绍清楚相关产品的性能,不应引导或误导消费者购买。在出现问题后,经营者更不应推诿拖延或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诚实守信、热情服务是商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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