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敦煌种业金塔县种子公司某供种站雇佣原鼎新镇农技站工作人员和新疆杰农种子有限公司技术员以科技下乡宣传为由不得,选点种植“杰丰”新陆早10号原种和优系一、二代棉花种子的名义,宣传诱导销售“杰丰”新陆早10号常规棉种。他们采取先讲课,登记购种人员,后送棉种的办法,以每袋280元的价格向鼎新镇、航天镇200多户农户推销新疆杰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杰丰”新陆早10号棉种13吨,价格远高于同类棉种价格,引起农户不满,2007年“3.15”前, 100多户农户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鼎新工商所接到镇政府的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力进行调查疏导,但由于人越集越多,且情绪激动。鼎新工商所即时向县工商局报告,由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听取群众意见,核实情况,联系供种站上级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最终达成协议,每袋退给农户多收价款100元,并现场监督落实。共计为190户农户退款2.2万元。并对该站雇佣他人以科技下乡宣传,选点推广种植棉种的名义,欺骗性的宣传诱导推销棉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规定。对该站作出罚款壹仟伍佰(15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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