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南丰乡卫生院职工土某到民乐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陈述其于2007年11月19日在民乐手机城购买C2000手机一部,在使用中发现手机信号不稳,随于2007年11月22日在该手机城更换不同型号的中信V88手机一部。更换后的手机在使用中又出现手机信号不稳,电池待机时间较短等问题,消费者到该手机城协商更换手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双各持一此,发生争执。为此消费者土某持2007年11月19日在该手机城购买C2000手机的发票到民乐县局消协投诉,要求县局消协予以处理。
民乐县消费者协会对此高度重视,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立即召集手机城负责人孙某和消费者土某就此事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经销商负责人孙某提出手机已使用28天,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7天免费更换时间,要更换手机必须交纳手机折旧费;消费者土某提出原来购买的是C2000手机,现在就要更换C2000手机,而该手机城目前无该型号手机;调解进入僵持阶段。消协工作人员针对双双争议的焦点,找出两方分别存在的不足,对经销商孙某和消费者土某分别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双双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土某补给经销商手机差价100元,在该手机城更换不同型号的中天680手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