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岷县工商局成功查处两起商业贿赂案,并分别对当事人岷县中医院和兰州凌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岷县中医医院于2006年4月10日、6月27日分两次从河北华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总金额12963.5元的药品,按发票金额12963.5元验收入库后加价15%给患者使用。然后以发票金额的80%向对方电汇了药品款10370.8元,其中的20%(即2592.7元)当事人已记入“药品购销差价科目”,作为医院的利润与医疗收入一起存入医疗专户。8月29日当事人又从兰州凌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价值7293元的化学试剂,仍然按随货同行票据金额7293元验收入库。其中的20%(即1458.6元)也准备按上述方式入帐,综上所述,当事人分别和河北华仁医药有限公司、兰州凌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三次交易,总案值20256.5元,从中收受回扣4051.3元。
兰州凌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2005年11月19日至2006年10月份共销往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岷县等地医疗单位化学试剂价款74137.6元。其中2006年8月29日销售到岷县中医院的化学试剂总金额7293元,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医院已以随货同行票据金额7293元的价值验收入库使用,而实际按7293元的80%付款(即5834.4元)。当事人按5834.4元记入销售收入帐,并开具发票金额7293元。当事人为了和中医医院达成交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给付对方回扣1458.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岷县工商局分别给予当事人岷县中医院没收非法所得4051.3元,罚款1万元;兰州凌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