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实现消费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目标的提出,为消费领域相关各方的工作设置了新的标准,对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来说,也意味着有了更高的要求。 在影响消费和谐的诸因素中,经营者的行为至关重要。经营者的行为诚信公平,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人们才能充分享受到消费带来的乐趣和利益,反之则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和损失,增加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纠纷与冲突的可能性。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在衣食住行等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经营者行为失范的现象并不鲜见。比如,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的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恶意欺诈消费者;有的利用独占垄断的特殊市场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有的无视良风美俗的要求进行反社会营销……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一些经营者的行为目前还达不到实现消费和谐所要求的底线标准。 导致经营者行为失范的因素纷繁复杂,其中关键的一条是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营利是企业的生存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发展动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一些经营者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无视法律规章和经济伦理的制约,把本来应该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正当利润的过程,变成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或明或暗的掠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等,都是这种畸形的经营理念催生出来的乱象。 因此,实现消费和谐,必须强化企业自律。这就要求所有经营者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既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规律,又尊重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规律,把自己的企业当做一个社会的“企业公民”,以法律规章和经济伦理规范自身行为,把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强化企业自律,当然不能仅仅依赖经营者的道德自觉,还必须施加一系列的外部约束。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和完善有关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法规,从政策机制上对企业形成鼓励和约束,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改变违规经营“成本过低”、“事前规范不足,事后惩处不力”的被动局面,通过完善举报制度,降低索赔成本,鼓励公众参与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同业监督的作用,制定和落实行业标准,防止个别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社会团体和大众媒介应该充分利用自己在信息获取和传播方面的优势,及时揭露批评有损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激浊扬清,净化消费环境。我们相信,随着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的深入开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对自己的责任有更为清醒和全面的认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走上与消费者共生、共利、共赢的和谐之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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