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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准备起草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7-4-10 9:52:11   信息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物业管理司法解释争取今年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准备起草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
  黄松有说,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广大民事法官一定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准确理解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为正确适用物权法审理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今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要求,围绕“两会”提出的关注民生与和谐稳定的中心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出台一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解释。
  “要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争取在今年出台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黄松有指出,在物权法施行前,要清理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与物权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今年还要做好其他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准备起草其他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
  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江到会并致辞。
        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农村购房
黄松有: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理解进行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法律包括物权法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裁判就得适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目前全国都出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了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合同,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的案件。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法律尺度出现混乱。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首先查找国家政策对此有没有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黄松有说。
  他指出,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不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
法院将用“诚信原则”制裁毁约者
  当前,一些人不重信用、不守合同、见利忘义,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信用低下,欠债不还,甚至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指出,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运用诚实信用这一“帝王规则”,制裁不守信用、见利忘义、不守合同、毁约的一方,保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
  黄松有要求,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运用这一原则,对于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要认真分析其是否属于恶意抗辩,不能草率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

一些法院攀比调解率造成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指出,调解不能定指标,不要互相攀比调解率,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判决不能搞简单化,不能走一判了之的老路,判决也要努力追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黄松有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出的上述表述。他在谈到如何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时,特别解释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指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各方自愿作出让步达成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有的当事人仍不愿让步,或者虽让步但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则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
  关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黄松有说,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结案的,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结案的,就应该及时判决。不是说哪个案件必须调解,哪个案件必须判决。这就是“调判结合”中“结合”的本来含义。
  “调判结合”中“结合”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不能现在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就认为调解比判决重要。二者同等重要。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为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同样,好的判决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不是说只有调解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黄松有说。

法院撤销人民调解协议要告知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如果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有关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的方式将具体理由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我国人民法庭96%实现直接立案
普遍实行巡回审理
  我国96%的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人民法庭普遍实行了巡回审理。这是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传出的信息。
  信息还显示,2006年,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为71.26%。
  另悉,由中央财政支持的27亿多元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资金已经陆续下发。在支持建设的5944个人民法庭中,501个人民法庭已经建成;1575个人民法庭正在新建;等待新建的还有3868个。在全国9608个人民法庭中,已配备庭长619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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