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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禁止教师对未成年人变相体罚

发布时间:2006-12-30 10:48:49   信息来源:新华网   作者: 杨维汉 郑玮娜   责任编辑:杨文俊

  •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正宣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后结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让人扼腕叹息。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学生们认为,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被打后,只要不严重,往往忍气吞声。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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