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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行业应理性对待消费投诉问题

发布时间:2008-8-4 10:10:46   信息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根据七月份第四周省消协接到并受理的投诉案例分析来看,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行业不能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不能及时做出赔付等:

如:消费者李先生在省消协3·15维权网站上投诉:李先生称,自己乘坐144路公交车时,公交A卡多刷卡一次。找司机解决退费问题,司机称自己无法解决。李先生只能求助于省消协,要求公交公司退回自己多刷的0.85元。经省消协工作人员及时于公交公司联系后,公交公司已为消费者退费。

点评

《消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乘车购票,天经地义,但多购车票不予退款,就没有任何道理可言。兰州公交车自实行刷卡购票制度后,关于公交A卡多刷卡不能退费的投诉一直不断。省消协曾多次呼吁公交公司出台多刷卡退费的制度和方法,但遗憾的是该建议一直没有受到公交公司足够的重视。在此次投诉中,投诉部工作人员再次告知公交公司应多注意乘客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拿出方便乘客方便公司的解决方案。此次建议,希望该公司能及时采纳,出台相应的退费制度。

 

如:省消协接到消费者肖先生网上投诉:肖先生称,自己一家3口在西口老土坛子饭馆用餐后,乘电梯下楼时被困于3楼电梯中,使得自己和家人受到了很大的惊吓。当时,消费者呼叫商家维修电梯及时救人,但商家没有及时施救。因此,消费者投诉至省消协,要求商家就此事赔礼道歉。经省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已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点评:

《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消费者被困电梯,对于商家来说,及时施救施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消费者已经消费完毕,就忽视自身的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发生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时,请尽量保持冷静,保存好现场证据,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如果索赔不成功,应投诉到消协或相关执法部门,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李先生称,自己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1元鱼皮花生一袋,在食用时吃出类似动物骨骼的异物。李先生联系超市和经销商要求赔偿,但2方都说自己只是销售者,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让李先生自行与厂家联系赔偿。李先生无奈之中,只好投诉至省消协,要求厂家赔偿。经省消协工作人员联系江西厂家,厂家愿意为消费者赔偿5000元,以弥补消费者的精神损失。

点评:

《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制作和生产企业,严把质量关是自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产生此次事件,只能表明厂家没有严把质量关,忽视了作为生产企业赖已生存的质量因素。还好,在这次投诉中,厂家及时纠正自身错误,及时补偿了消费者,算是挽回了自己的声誉,希望以后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省消协投诉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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