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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纠纷如何化解大家都来议一议之省消协观点

发布时间:2008-7-24 10:46:33   信息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供热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尚不完善,消费市场对强化认识“供热”的商品属性有缺失。消费者和供热部门对谁用热谁交钱,谁供热谁负责的存在关系问题,以及互相依赖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要定位到日常大众消费的认识范畴上来。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精神。在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同时,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中好的做法等。这些都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升“供热”商品属性的共识的具体措施。

围绕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共赢。经过省消费者协会的调查和考察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些实际工作。

第一、加强供热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围绕建立节约能源的机制,积极推进供热资源的整合,实施供热系统改造、热计量改革等等。

第二、呼吁政府加快城镇供热法规制度的建立。依法保障供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实现城镇供热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吉林、辽宁、天津等省市出台了《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或《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供热收费制度、低收入家庭采暖保障、设施节能改造、供热市场化以及政府监管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政府责任,维护了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值得借鉴。

第三、因地制宜,借助消费者维权的平台促进供热价格的优化的确立。各地供热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要大力发展城镇供热,保障城镇居民的冬季采暖,建立合理的、优化的供热价格是保证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基础。既要利用供热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又要研究供热价格优化的社会意义。多制定出台一些符合实际的消费状况的供热政策和措施,合理定位所在城市居民的可承受能力。第四、供热体制的完善过程一定要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城市居民冬季供热说到底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为保证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冬季用热,确保这部分群体的安全越冬和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及时、快速处理,完善供热救助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希望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能够积极参与到我们的这项评议活动中来,并积极来电来函支持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这项工作的推进,为消费者在今年的供暖期到来之前尽一切努力消化可能存在的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献计献策。省消协联系电话:0931-8960007896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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