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由于有的企业或行业在市场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有利于单方的条款合同,这种消费市场活动中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被老百姓称为“霸王条款”。
我们以公益事业服务行业自来水、电力、燃气公司经营为例,这些公司让用户掏钱购买水表、电表、燃气表,甚至强制用户根据他们的经营需要购买或更换远程量表、IC卡表和户外维护管道线路、阀门开关等,甚至由用户承担开挖马路的费用,还要求消费者交纳以上民用计量表的费用和分摊户外维护的各种费用,否则停水、停电、停气,这是极不合理的。又如:老百姓冬季反映最为强烈的热力公司为例,除了分明由他们经营的供热管道阀门等维护费用也向消费者分摊外,供热温度测量不以国际统一惯用的水银测温表为准,而强制用户以供热站独家使用移动的晶体电子测温表为准,这两种测温表在同时同地测的温度相差很大,往往用户水银表不到18℃和供热站晶体电子表已超过18℃争执不休。再如:电信行业经营电话业务全过程是从机房到每部用户电话,强制用户自购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还要交纳月租费、来电显示费等,否则停机;中国电信、网通、联通、铁通四家经营电信行业,在各自机房向对方设电脑阻碍,干扰电话用户直通对方用户,这也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极不合理的。以上各种仪表、话机,都是分别为以上行业向用户计量收费服务的,安装什么表和话机等,怎样安装都和用户无关,用户只管消费付款。比如,卖布的不要求买布者带尺子是同样的道理。我们认为以上行业经营应和铁路运输经营一样的,旅客购买起点至目的地站的乘车费,决不能强制旅客分摊某段铁路或机车等的维护费、某站台的修筑费等。所以,以上行业霸王经营条款,由用户首先负担计量表、话机费用和分摊管道线路等经营费用,于理不通,也没有法律依据。还如:公交公司专用经营的IC乘车充值卡,强制使用预付押金,老年人、残疾人有优待证,还要另办IC乘车优惠卡;只对义务教育九年内的学生发行IC卡,其它学生被强夺了半价乘车权,每年还要带上户口排队年检一次,有时长达1~2个月,这期间学生得购全票乘车,这在全国都罕见的经营方式。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单方强制小区居民交纳各种物业费等。
从以上行业的消费市场活动中,可以看到经营者单方的格式合同不断增加,这由于一些传统因素和一些行业经营者的恶意侵权,使得有些格式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有的还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按以上行业条款办,用户就会遭到停电、停水、停气、停暖、停机。这些条款的存在,违背了宪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损害了公民利益,一定程序上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必须予以整治。
为此建议:
1、政府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下大力气整治和清理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把整治霸王条款作为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转变政府作风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保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来抓。
2、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水、电、气、暖、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应把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为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到一份社会责任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要制定整治霸王条款的实施计划、细则和整治时限,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要公开通信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征求广大公民对整治霸王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4、同时,要加强地方立法,清理整顿有关行业条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群众利益,改变目前消费市场活动中不公平的现状。明确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等民用计量表的产权归电力、自来水、燃气公司等经营者所有,由经营者承担计量表费用,而不是用户承担计量表费用。话机是用户自购,电信公司不能再收话租费;否则电信公司凭话机发票退款,产权归电信公司所有。以上行业经营的户外全部管道线路都是为经营者服务的,用户决不分摊维护费用。〔如《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暂行)第三十九条规定:1、低压供电户……上述责任分界点用户侧的总熔丝盒、计费电能表属电力公司。公司对自己购买电能表的用户,凭发票退款。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